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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精准发力,重拳出击,集中查办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情简介: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7日从玉林市玉州区某中药材经营部购进“2号化痰止咳茶”原料1包,重80市斤,进货价1919元;“3号特效咽喉茶”原料1包,重80市斤,进货价1859元,两包合计3778元。从2021年3月8日起至4月3日止,期间27天当事人每天在经营场所内使用上述原料熬制“2号化痰止咳茶”、“3号特效咽喉茶”对外销售。经检验,“2号化痰止咳茶”、“3号特效咽喉茶”检验出药品“对乙酰氨基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被抽检的“2号化痰止咳茶”、“3号特效咽喉茶”含有不得检出的药品“对乙酰氨基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中列名“对乙酰氨基酚”为4’-羟基乙酰苯胺,解热镇痛、非甾体抗炎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案情简介: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生产加工了80斤散装花生油。经检验,所检项目中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5009.2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规定要求,复检仍不合格。该批次散装花生油除当事人自用和用于检验外,剩余的20斤已销售完毕。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散装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阳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50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含有重金属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92元和罚款 4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电瓶车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电瓶车1辆;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00元;
案情简介: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某肥业有限公司购进有机肥料6吨(150袋,40kg/袋),厂家赠送18袋,共168袋,购进价是24元/袋。当事人已销售了73袋,销售金额共2200元,库存95袋,总货值金额为5069元。经检验,该批有机肥料所检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项目不符合标明值,判定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有机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1.没收被查扣的有机肥料95袋;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200元;3.罚款10138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9台和罚款105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经查,阳江市江城区某幼儿园在2021年秋季和2022年春季期间,向学生家长收取“教材费”,国际班500元/人、双语班100元/人,其中2021年秋季收费人数70人,共7000元,2022年春季收费人数82人,共11400元,共收取“教材费”18400元。
处理结果: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另外的费用”的规定,“教材费”的收费项目应属于当事人自定收费项目。当事人向学生家长收取教材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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